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汽车的定义

说到汽车,人们都不会感到陌生,作为一种交通运输工具,在人类历史上发挥了巨大的作用。然而,出于对汽车及交通运输管理的需要,关于汽车的明确定义,各个国家给出了不同的答案。

1.汽车定义

美国汽车工程师学会标准 SAEJ 687C 中对汽车的定义是:汽车是由本身的动力驱动(不包括人力、畜力和风力),装有驾驶操纵装置的在固定轨道以外的道路或自然地域上运输客、货或牵引车辆的车辆。此定义给出了汽车的用途,但没有指明动力装置的形式,也没有对车轮数目进行限制。按照这一定义,摩托车、拖拉机均属汽车,而装甲车、坦克等不属于汽车。

德国人对汽车的定义是:汽车是使用液体燃料、用内燃机驱动、具有三个或三个以上轮子、用于载运成员或货物的车辆。这里强调了使用液体燃料的内燃机驱动,因为德国人卡尔·本茨在1886年获得了用汽油机驱动的三轮汽车的专利。

日本工业标准JISK 0101中对汽车的定义是:汽车是不依靠架线和轨道、带有动力装置、能够在道路上行驶的车辆。这一定义没有指明汽车用途。照此定义,在道路上玩耍的儿童玩具汽车也属于汽车。

我国国家标准GB/T 3730.1—2001《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》对汽车的定义是:汽车是由动力驱动,具有四个或四个以上车轮的非轨道承载的车辆,主要用于载运人员和(或)货物、牵引载运人员和(或)货物及其他特殊用途。其包括:与电力线相连的车辆,如无轨电车;整车整备质量超过400kg的三轮车。

2.我国汽车产品特征

按照我国国家标准GB/T 3730.1—2001《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》对汽车的定义,我国汽车产品具有以下特征:

一是由动力装置驱动。这里所说的动力装置,可以是各种类型的发动机,如蒸汽机、内燃机等,也可以是电机,但人力车、畜力车都不能算作汽车。

二是具有四个或四个以上的车轮。两轮摩托车和三轮车不属于汽车的范畴,但整车整备质量超过400kg的三轮车也可以作为汽车对待。

三是不依靠轨道承载。有轨电车不属于汽车的范畴。

四是用作载运人员和(或)货物、牵引载运人员和(或)货物及其他特殊用途。有些进行特种作业的轮式机械,如轮式推土机、铲运机、叉式起重机(叉车)以及农田作业用的轮式拖拉机等,尽管也具有汽车的基本特征,但由于主要用途不是运输,因此将它们分别划入工程机械和农业机械。